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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无锡市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对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后成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后,按法定程序拍卖,拍卖车辆必须与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和成交确认书相一致;进入拍卖程序但未拍卖成交的车辆,禁止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对二车手交易市场或经销企业的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照《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规定,应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向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备案材料;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并同时报送一份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场建设处备案。
  (六)对交易违法车辆的处理。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二手车流通各环节的要求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为驻场企业提供服务。
  (二)强化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制度。评估要诚实守信,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车辆的安全和交易的客观和公正。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按照《办法》收取服务费。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依据《鉴定评估报告书》确认的评估价格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收取服务费,服务费(含评估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一经市物价部门核定,企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防止恶性竞争。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积极推行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对无原始发票的二手车(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经二手车交易市场审查,评估鉴定机构评估,车管部门审定后,允许二手车转籍、过户。
  (五)加强对二手车市场验证盖章的监督管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得办理上牌、过户、转籍等相关手续。
  (六)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协会,推进行业自律,配合政府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四、明确二手车交易的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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