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的主要内容为:①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鉴定报告是否真实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③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初审符合要求的产品整理汇总后提交专家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申请退回原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初审后,省农机办组织专家组对《推广产品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综合审议。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推广产品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
审议的主要内容是:①产品的先进性;②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③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⑤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推广产品目录》审查专家组由农业机械管理、生产、推广、鉴定、科研、销售等方面的专家和农业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省农机办通过山东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推广产品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省农机办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推广产品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第四章 目录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七条 《推广产品目录》由省农机办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三年期前一年的12月底联合公布。省农机办于三年期间每年的12月底公布《推广产品目录》调整公告。《推广产品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个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推广产品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九条 《推广产品目录》公布后,依企业申请按本办法规定增补产品。
第二十条 列入《推广产品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后再申请《推广产品目录》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