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列入《推广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
第四条 列入《推广产品目录》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各类农机化示范工程、创新项目等优先使用列入《推广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五条 《推广产品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推广产品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省农机办公告形式公布。
第七条 列入《推广产品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分成农用动力、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它机械等十类。
第八条 列入《推广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的提出与审定
第九条 生产企业每年的10月份自愿向省农机办提出产品列入《推广产品目录》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报书;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国家对申报产品有许可条件的(例:生产许可证、“3C”强制认证等)须提供相应许可证或认证文件。
第十条 对首次进入的省外农业机械产品,须由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对其推广鉴定证书和推广鉴定报告审查确认,必要时进行地区性试验,出具适应性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省农机办在山东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告受理申请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情况。
第十二条 省农机办根据企业的申报,组织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与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初审,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推广产品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