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办、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农机科字〔2006〕4号)
各市农机局(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农业部、财政部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农机办、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农机办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鼓励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科学合理的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农机购置补贴,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部《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部、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推广产品目录》)由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机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进行调整和补充,并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实际确定、公布并定期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