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
(沪财预[2006]51号)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沪水务[2006]5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根据你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同意将原市滩涂管理处执收的“滩涂有偿使用费”调整由市水务局执收;原市河道管理处执收的“船舶过闸费”调整由“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执收;原给水管理处执收的“深井水水费”、“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调整由市供水管理处执收;原市水务局执收的“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调整由市水务业务管理中心执收(详见附表)。为了保持收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执收主体间应做好《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等与收费管理相关事项的移交接工作。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上缴市级财政国库或专户,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三、请执收主体持本通知及《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输执收主体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执收主体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市水务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及项目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市水务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及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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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名 称 │机构调整后执收│ 批准文号 │ 文件依据 │
│ │ │ 主体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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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滩涂有偿使用费 │市水务局 │沪府发[95]63号 │沪府发[95]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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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船舶过闸费 │市堤防(泵闸)│沪价费[94]273号 │沪府令[2002]114号 │
│ │ │设施管理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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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深井水水费 │市供水管理处 │沪价公[2005]25号 │市府发[82]42号 │
│ │ │ │沪财预联[2005]2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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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超计划加价水费 │市供水管理处 │沪财预[2002]71号 │市府[94]69号令 │
│ │ │ │沪价费[2002]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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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水资源费 │市供水管理处 │沪价公[2005]26号 │价费字[1992]181号 │
│ │ │ │沪财预联[2005]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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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市供水管理处 │沪财预[2004]19号 │计价格[1994]634号 │
│ │ │ │沪财综[98]6号 │ │
│ │ │ │沪价行[1998]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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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市水务行政受理│沪财预[2004]44号 │ │
│ │政府信息收费 │中心 │沪价费[2004]2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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