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纳入劳务派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6〕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关于城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纳入劳务派遣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四城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纳入劳务派遣管理的意见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
为了做好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榕政综[2006]98号)第
四条规定,现对四城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纳入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由市本级和城区共同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人员、交通协管员(包括原三轮车工转岗人员)和市容协管员等。
二、用人单位与市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
用人单位与市劳务派遣公司应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关系处理:
1、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统一纳入市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将人员档案资料移交市劳务派遣公司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暂不与市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原工作单位委托市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代发工资和社保补贴,待其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再由市劳务派遣公司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原则上对基本称职的从业人员予以续签。
4、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5、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如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劳务派遣公司查实可依法予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不予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