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知
(川办发[2006]21号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实施《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当前我国艾滋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艾滋病防治正处于关键时期。《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全面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明确了政府的工作职责,体现了我国政府落实艾滋病防治承诺的决心和行动,是我国艾滋病防治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国家预防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和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的法律保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条例》,是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举措,是依法防病、科学防病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艾滋病防治、遏制艾滋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广泛进行宣传,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努力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依法推进防治工作。
二、积极行动,贯彻实施
(一)切实加强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考核、监督。要切实将艾滋病防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预防控制以及关怀救治等工作,建立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以现有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依托,构建艾滋病防治体系。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条例》将宣传教育作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主要手段,并设专章规定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条例》宣传贯彻为契机,进一步加大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力度,普及防治知识。一是加强对公众的普及性宣传教育。广电、文化、工商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交通、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要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交通工具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益广告,发放宣传材料,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二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特点针对学生、育龄人群、进城务工人员、妇女等重点人群开展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要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团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三是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四是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宣传教育,让他们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充分地享受应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权和承担相应义务。卫生主管部门要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