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组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同级兽医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和畜产品加工企业驻厂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具体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畜牧食品局研究。
(三)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在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职责和资源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组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兽医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省畜牧食品局要会同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做好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规划。
(四)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是全省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按照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站改革。基层畜牧兽医站改革,要有利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建设,有利于当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机制的建立,确保技术支持体系不断得到加强。做到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确保给农民提供的服务得到加强。
由县级兽医管理机构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的公益性基层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依法承担行政区内动物防疫和强制免疫的组织与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与报告;兽药和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畜牧业生产中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畜禽新品种的引种、试验、示范;草原管理、生产统计等公益性职能。
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应与乡镇机构改革结合进行,具体的机构设置、编制核定,按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地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确定。
实行群防群控。畜牧业具有一定规模、动物防疫任务重的村,由村级组织聘请1名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在基层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动物免疫注射、消毒和疫情观察。县(市、区)视其财力情况和防疫工作的需要给予村级组织一定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