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下发《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知局[2004]66号)
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2004年11月29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04年11月30日
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事)业制度的需要,提高企(事)业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企(事)业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研发的企(事)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它法人,被确定为专利试点的统称为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第三条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审批与管理,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四条 专利工作的试点时间:每期试点时间为一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单位领导重视专利工作,专利工作有一定基础;北京市大中型骨干企(事)业、科技型企(事)业或各类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企业。
第六条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申报与确定:按照试点企(事)业应具备的条件,以企(事)业自愿为原则,由区县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主管委办局推荐。申请企(事)业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