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1]18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社保局、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就医后购药和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提高药品供应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