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择优选定,合理布局,做到既能满足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方便参保人购药,又便于监督管理。
  (二)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三)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服务质量。
  第五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公司提交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但零售药店或连锁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之日起,在之后的3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
  (一)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
  (二) 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与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
  第六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二)药品陈列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且功能分类明晰,分类标识及价格标牌规范、清晰。
  (三)所处地理位置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布局规划。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与主营同类药品的原定点零售药店相隔步行距离至少200米以上。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二、三级医疗机构周边可近距离选定2家。
  (四)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对销售药品服务需求及药品费用结算要求。
  (五)经营药品价格不高于本市零售药店同种药品平均价格的110%。
  (六)具有药师或驻店药师2名以上;可提供24小时销售药品服务。
  (七)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场所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
  (八)经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品种1500种以上,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300种以上;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