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6]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工作,并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审核、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四条 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