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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停止车用柴油清净剂加价销售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停止车用柴油清净剂加价销售的通知
(津价商[2006]140号)


各区、县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津分公司、天津壳牌机动车加油服务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市经委、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市质量监督局《关于使用车用汽油清净剂有关工作的通知》(津经环资[2006]13号)有关规定,鉴于原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质量监督局印发的《关于在全市使用车用燃油清净剂的通知》(津经资源[2002]15号)停止执行,经研究,自2006年7月1日零时起,我市停止车用柴油清净剂加价销售。我局关于在柴油中添加清净剂并可在同标号油品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升加价0.08元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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