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1〕20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社保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 州 市 卫 生 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方便就医、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参保单位医疗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其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下类别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部队驻穗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街道(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站、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四)参保单位所属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