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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培训、安装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签订服务协议: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及考核;同时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经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七)确定资格: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发给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包括以下内容: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要求,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及支付标准,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社会保险参保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一)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政策和医疗质量标准,包括:入院、出院、转诊、转院、医疗护理质量标准,以及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二)建立与社会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配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就医及其医疗费用结算实行计算机管理。
  (四)按照社会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其中使用工伤、生育保险目录必须是该次伤病或生育治疗所需。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和合理收费。参保病人月度总体平均自费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医院5%,二级医院10%,三级医院15%。
  (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向参保人如实提供医疗收费凭证、诊疗及药品费用明细清单等,并提供有关查询服务。凡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对社会保险参保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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