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编制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执业医师登记表》(书面及电子表格各1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诊疗科目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和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另需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医院等级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未经正式评审等级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确定。
  (五)上年度《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医疗机构运营情况调查表》。
  (六)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社会保险费转帐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数量和区域分布,控制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按每2万参保人定点一家的比例合理布局;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优先定点。
  第十三条 审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和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材料齐备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作出初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医疗机构。
  (三)现场考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查,考查结果由考查与被考查双方负责人签名确认。
  (四)评审:参与考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定点资格医疗机构的考查结果进行集体评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对评审结果签名确认。
  (五)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对集体评审结果进行审批确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