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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开展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在册执业医师5名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30名以上。
  (七)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满1年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
  (八)申请单位及其职工已按本市医疗保险的规定和规划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参保人数达1000人以上。
  (九)对业务领导及医务、财务人员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后考核合格。
  第七条 在同一区域(边界相距300米)内出现多家医疗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时,满足以下条件数量多者优先确定:
  (一)医疗收费价格、门诊人次平均费用、住院人次平均费用低;
  (二)近1年日均门诊人次数、月均出院人次数多;
  (三)在册中、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数量多;
  (四)医疗场地面积大、环境相对美观、舒适。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受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提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
  (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诊疗科目核定表》中有外科服务项目。
  (三)具有完善的急诊抢救和外科手术条件以及相关的诊疗常规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住院床位编制并已开展住院医疗服务。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提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助产服务项目、结扎或(和)终止妊娠手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上年度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年度校验合格。
  (三)已开展产科诊疗项目,具有完善的产科医疗服务和设施以及相关的诊疗常规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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