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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6〕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局
二 ○ ○ 六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以及《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评定工作,并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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