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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关于贯彻落实创新市县党校办学体制深化党校教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关于贯彻落实创新市县党校办学体制深化党校教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办[2006]5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关于贯彻落实创新市县党校办学体制,深化党校教学改革的实施意见》 已经市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创新市县党校办学体制深化党校教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委: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校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适应我市干部培训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关于创新市县党校办学体制,深化党校教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党校资源优化整合,提高党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发挥党校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现就我市创新党校办学体制,深化党校教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区(县级市)委党校改为市委党校分校
  全市各区(县级市)委党校改为市委党校的分校。各分校仍是区(县级市)委的党校,其隶属关系、行政级别和财政保障维持不变,受区(县级市)委直接领导,教学上则形成以市委党校为主体,各区(县级市)委党校为分校的办学体制。
  二、明确市委党校及其分校的培训范围
  各级组织部门要对干部的培训轮训作出规划,按照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 的有关要求,确保各级干部完成培训任务。市委党校及其分校要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一)市委党校培训对象:
  1.市局级、副局级和其他市管干部;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党员干部;
  3.区正处级党员干部;
  4.县级市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
  (二) 区(县级市)委党校分校培训对象:
  1.受市委党校委托,培训本区副处级党员干部;
  2.受市委党校委托,培训本县级市正科级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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