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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七)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现有地勘队伍体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调整和强化公益性地质工作职能,逐步建实建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承担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并承担全省地质勘查项目业务技术管理相关工作,接受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通过项目联系进行的业务指导,主动为全行业服务。省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正常运行和工作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也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水平。
  (八)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要加大矿产勘查向国内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开放矿产勘查市场,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要健全和完善鼓励商业性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办法,明确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和保障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和保障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对工作程度较低,勘查风险大的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投入,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种类矿业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矿山企业组建有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鼓励国有地勘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到国外开展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扩大地质勘查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广泛开展地质勘查领域的省内外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水平。
  (九)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省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使用费的管理政策,以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等为基础,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制定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用于地质勘查的部分要足额到位,逐年增加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同时要广开渠道、多方筹集资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对使用地质勘查基金查明的矿产资源,原则上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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