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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和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和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06〕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和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和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商业和服务业税收收入,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业和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服务,促进商业和服务业健康发展。
  市税务部门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鼓励发展大卖场、超市、专业市场、物流配送等现代商业业态,进一步推进物流业发展壮大和我市商业经济的发展;要认真落实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就业;要用足用活新办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实现社会零售业整合;要大力鼓励和扶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并对财政税收贡献较大的商业企业做到重点辅导、重点服务,逐步把我市建设成为海峡西岸的区域性商贸中心城市。要加强对饮食、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征管,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使税收增长与服务业自身的快速发展相协调,与省会中心城市的地位相一致,做大做强区域服务业。各职能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要畅通信息渠道,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商业和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促进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要积极深入商贸和服务业企业调研,主动为企业提供各种有效服务,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征收管理,促进商业和服务业企业税负公平。
  (一)强化户籍管理。市税务部门要严格控制商贸和服务业企业跨区、跨局管征,规范户籍管理,对分支机构汇总缴纳的单位要严格审核确定。市税务部门在对连锁经营企业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确定上,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号)的文件规定,只有符合“微机联网,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的企业才能实行汇总缴税,否则一律就地管征。市工商、税务、物价、银行、海关、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要加快数字化建设,尽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建立定期信息交流比对制度,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掌握经济税源变化情况,实现户籍的动态管理。市税务部门要加强落实岗位责任制,片区税收管理员要加大对总分支机构、楼宇经济、超市和大卖场中店中店、柜中柜以及饮食、娱乐等服务业的日常管理力度,并结合日常管征定期对辖区内的漏征漏管户开展清理检查,对停业户、注销户进行定期回访,对临界起征点的业户实行重点监控,达到起征点的要适时纳入管理,确保户籍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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