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福州软件园土地和研发楼用于非软件生产的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6〕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清理福州软件园土地和研发楼用于非软件生产的企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清理福州软件园土地和研发楼
用于非软件生产的企业的意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福州软件园产业发展,盘整福州软件园有限资源,建立一个以软件技术为核心的专业化高新技术园区,完善和规范福州软件园内非软件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由福州软件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福州软件园下列企业、单位:
(一)非软件生产且不属于为软件企业配套服务的;
(二)擅自改变产业研发楼用途的;
(三)购地购房未按规定时间建设和入驻的;
(四)终止经营活动的。
第四条 福州软件园的楼宇使用状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盘整。
定期盘整,每年3月份进行,主要针对低效益和缺乏竞争力的企业。
不定期盘整,主要针对企业某段时期某种用房情况进行督查,以及临时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或清理。
第五条 办理退出程序:
(一)调查核实不按合同规定用房、用地的企业。
(二)发出“整改通知书”,说明整改内容,要求企业限期(五个工作日)提交整改方案与措施。
(三)研究企业整改方案与措施。对提交的整改方案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新提交。
(四)对不提交整改方案和措施的、或者提交的整改方案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不按整改方案和措施整改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限期退出用房、用地。
第六条 列入清退对象的企业在福州软件园内的不动产处置办法:
(一)租赁用房的,由福州软件园管委会收回产业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