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第九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语〔2006〕10号)
各区县教育局、语委,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高校语委,市语委各委员单位:
现将《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第九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教语用[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区县的第九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要紧密结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简称
《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组织开展推普周活动,以推普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
《实施办法》的社会知晓率,不断增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法制意识。采取发布公益广告、悬挂宣传横幅、设置专题宣传栏、开展街头宣传咨询活动等方式,在全社会营造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的宣传环境。各区县统一于9月16日设立宣传站,开展街头宣传咨询活动;各系统、高校应组织人员积极参与所在区县的宣传活动。市教委、市语委将编印《〈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学习读本》、
《实施办法》单行本、
《实施办法》宣传单片、推普周宣传画、《魅力汉语》第九届推普周专刊等宣传材料,供各区县在街头宣传咨询活动中发放。
二、 要进一步加大媒体对语言文字规范的宣传力度,报纸、广播、电视节目及网站要努力提高自身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为全社会作出榜样,同时要加强对推普周活动的宣传报道。主要媒体要根据市教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语委等单位要求发表专题文章,发布有关的公益广告,制作播出有关专题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