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6年6月1日 深教〔2006〕240号)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我市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教育系统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等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现予印发。
深圳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妥善处置我市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教育系统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预防和处置教育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范围和级别
(二)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教育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罢课、罢教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三)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教育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重要单位;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非法集体罢教、罢课、罢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