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5日 深府〔2006〕94号)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落实产业政策,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程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深发〔2005〕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04〕176号)的要求,结合市委四届四次全会关于土地审批权全部收归市政府,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由市政府统一行使,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科学布局,集约利用。
第四条 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安排以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工业布局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为指引,严格执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继续加强约束条件下以空间统筹为优先的建设用地管理,通过规划控制与引导,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控制土地增量,盘活土地存量,真正体现高效、集约和统筹的战略思想。
第五条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应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重点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可专题报市重点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协调小组会议审定,报市政府备案。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规划、国土部门先行办理备案项目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及空间布局指引统一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符合年度土地利用和供应计划的要求,协议供地和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出让用地的产业目录及用地申请和审批及出让结果由相关部门依法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