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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6]160号)


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经市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调整后的用电价格见附件1至附件3。
  我局《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5]160号)附件1至附件3停止执行。
  二、按照国家规定,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适当提高我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83分钱,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提取范围为: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我局《关于我市收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商[2003]413号)停止执行。
  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钱。征收范围为: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计帐、专款专用。
  四、按照国家规定,我市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五、按照国家规定,对开发小区电力用户,其销售电价在现行电度电价基础上与其它类别电价同步调整(见附件4)。另外,自2007年1月1日起,原则上取消我市开发小区单独的电价政策,实现各类用电同网同价。
  六、按照国家规定,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
  七、关于我市部分区、县的综合趸售电价另文下达。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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