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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八、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制,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
   1.将原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综合合力。
   2.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每年由市政府下达促进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抓落实,建立责任到人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一把手”责任制,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差距较大的予以通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3.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职能优势,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十二)加大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2006年市本级安排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2.9亿元:其中市财政安排资金6000万元(含外来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及技能培训经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促进再就业经费2.3亿元。市财政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度增加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金。
   2.各区政府应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形势变化、政策调整和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认真安排好本区2006年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各区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外来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及技能培训。
   3.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拓宽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其具体项目开支根据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核定。
   4.对市、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事权与财权进行调整和划分。2006年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规模暂执行1年,待市政府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市、区政府就业再就业管理事权与财权等事项进行调整和划分后,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向市、区财政部门提出2007年、2008年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计划,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和财力状况,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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