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发展和规范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建立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充分发挥其劳动力市场的主导示范作用。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实现就业服务社会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五)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制度,按季度收集发布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信息,充分发挥市场对就业的导向作用;建立职业介绍服务信用评估体系,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监管,完善整改、退出机制;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充实执法监察队伍,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行为,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六)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根据就业政策的调整、服务项目的延伸及服务对象的扩大,理顺和优化业务流程,加快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全面开通和推广全市统一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尽快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网,实现全市就业服务各项业务的网上办事,使劳动者享受到便利、高效的就业服务。建立覆盖户籍居民和外来劳动者的就业统计体系和大型数据库,将劳动者就业管理服务的基础信息,包括就业与失业状况、流动状况、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实行一体化的网络管理。
七、加强失业调控,促进就业稳定
(二十七)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率和不同区域、行业、群体的失业数量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
(二十八)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员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必须首先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程序。
(二十九)提高就业稳定性。对在岗员工流动率较低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用于职工技能培训以提高职工的岗位适应能力;鼓励在岗员工参加提升技能水平的培训,并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十)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就业抽样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建立就业统计工作责任制,按照“完整、真实、统一、及时”的要求,规范统计报表,开展统计调查,做好统计分析。要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查询、咨询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