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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5.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技能鉴定类培训的,每次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和生活补贴。交通和生活补贴实行限额,参加初级技术等级、中级技术等级、高级技术等级和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培训的,交通和生活补贴限额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和800元。
  (十八)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
   1.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社区作为重要工作平台,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重点开展“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达标活动,使社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对工作岗位不挑不拣的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率达到90%以上。市、区财政对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2.发展街道和社区再就业基地,鼓励街道和社区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街道和社区组织就业的经营场地给予积极支持。街道和社区再就业基地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比照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社区服务项目,兴办社区服务企业,积极组织开发社区各种便民家庭服务,提高社区服务吸纳就业的能力。
  (十九)公共就业服务向外来劳动者开放。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劳动者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完善外来劳动者就业登记制度,加强外来劳动者就业管理服务工作。改善就业环境,积极开展为外来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就业服务项目。探索建立鼓励外来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制度,对在深圳工作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一定年限的外来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
  六、夯实工作基础,改进就业服务,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
  (二十)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加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积极按照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置“八统一”要求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基层平台作用,扎实做好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各区、各街道办事处要按广东省统一要求,保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十一)建立全市统一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属地化。
   1.对全市所有已就业人员,包括户籍居民和外来劳动者,均应办理就业登记。被单位录用人员的就业登记由用人单位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社区办理。已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发放“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劳动者可凭“深圳市劳动保障卡”享受相应的劳动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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