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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五、统筹做好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充分就业
  (十四)建立和完善统筹就业制度。
   1.统筹做好就业转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农转居”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和落实各类人员就业再就业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在推荐和吸纳就业方面给予随军家属优先安排照顾。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2.统筹做好户籍居民和外来劳动者的就业管理服务工作,推进城乡统筹就业,逐步实现户籍居民和外来劳动者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并轨。
  (十五)建立和完善促进青年就业帮扶机制。
   1.加大促进本地生源毕业生的就业力度,建立毕业生见习制度、毕业生就业培训资助制度、推荐就业资助制度、自主创业资助制度、选拔优秀毕业生进社区工作制度等,具体措施由市人事部门组织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建立青年实践帮扶机制。发展青年见习培训基地。对25岁以下登记失业的青年提供免费见习培训,见习期间给予生活补贴和工伤保险补贴。对接收见习的企业,提供一定的实训补贴。
   3.建立青年创业帮扶机制。探索青年创业模式,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和各方力量,积极动员、引导、帮助和扶持青年自主创业,采取创业培训、创业交流等多种形式为青年提供创业机会。
  (十六)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农城化后“农转居”人员就业工作。将促进“农转居”人员就业工作纳入宝安、龙岗两区政府促进就业责任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合理利用再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农转居”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要重点加强“农转居”未就业人员的就业观念教育、技能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扶助等工作。
  (十七)加强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1.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失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大力加强公共培训机构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参与职业技能培训。
   2.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培训基地的资质认定和日常监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承办各类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根据市场需求适时确定并公布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培训周期、补贴标准等。
   3.经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由政府给予培训补贴的一次技能培训和一次创业培训。失业人员参加政府给予培训补贴的见习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的,不受以上次数限制。
   4.建立培训与就业挂钩的机制。培训补贴按“先垫后支、分期支付”的原则办理。失业人员参加技能类及创业类的培训需预交培训费,对于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垫支培训费。失业人员培训后成绩合格的补贴其预交培训费的70%,实现再就业后再补贴剩余的30%,1年内未能再就业的不予补贴剩余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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