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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1.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时,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其工作岗位核实后,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和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以上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公布。劳务派遣机构与就业困难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期限。
   3.对独生子女家庭及单亲母亲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就业援助。
  (十)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其他失业人员。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状况、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工作岗位等情况进行核实后,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对企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且年满3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企业奖励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对符合减免税收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但达不到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实际招用的人数和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鼓励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并经核实后,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鼓励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就业,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推荐机构奖励,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十三)对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含3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计)、自愿缴交社会保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不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期间不再享受以上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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