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投资或控股的报业、地铁、燃气、自来水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辅助性岗位及后勤岗位安排户籍居民就业比例不得低于70%。
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招标时,发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单位安排一定比例及数量的岗位吸纳户籍居民就业。具体比例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4.民政部门、邮政部门以及报刊发行单位确定福利彩票销售点、书报亭的经营者,应100%安排户籍居民。
5.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其临时性工作岗位应100%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6.全市企业按规定实行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具体比例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劳动力供求情况依法确定和调整。
通过公平、公开方式招聘人员无法达到规定户籍居民就业比例的,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可以招聘非户籍人员。
(七)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制度。
1.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制。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并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深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书》。对新增空缺公益性岗位,应100%招用户籍居民;对户籍居民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现有岗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岗位人员置换计划。
2.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部门按责任书规定向同级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新增空缺公益性岗位和岗位人员置换计划,具体程序由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
3.建立公益性岗位招用户籍居民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等部门检查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履行公益性岗位开发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应报而未申报的公益性岗位不按规定招用户籍居民的,一经查实,各级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同级财政部门暂停被招用人员相关经费的核拨。
四、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鼓励企业招用失业人员
(八)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登记3个月但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下列失业人员,均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其他“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随军家属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的规定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
(九)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