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担保贷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度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政策规定的微利项目,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贴息办法同上。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第一次贷款已按期还贷,其创业项目已有雏形,经营状况良好的,可在提供一定质押或反担保的前提下,向其提供10万元以内额度的贷款。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税收减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认定条件、审核程序、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促进居民就业
(五)围绕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各级政府在实施发展战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安排重大项目时,要把就业需求和预测作为重要因素同时考虑;扶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改善中小企业的融投资环境,降低创业成本;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
(六)落实和完善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
1.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内部工勤辅助工作的普通雇员岗位以及社区工作站的工作岗位原则上100%安排户籍居民就业。
2.政府设立的协助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交通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协管、劳动保障协管、房屋租赁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安排户籍居民就业比例不得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