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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6年5月15日 深府〔2006〕7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问题的同时,深入开展深圳市就业再就业工程“关爱.自立”行动,统筹做好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夯实工作基础,创新就业管理服务体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促进居民充分就业;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机制,切实帮扶弱势群体;完善统筹就业制度,做好各类劳动者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属地化;完善失业调控机制,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强化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建立促进就业的有效保障机制。2006年-2008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每年控制在3%以内;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60%以上实现再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象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含曾在我市国有企业工作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税费减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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