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
(津价商[2006]161号)
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经市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市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我市发电企业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02分钱。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上网电价。同时,将陈塘热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统一归并为每千瓦时0.403元。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2006年底以前投入运行的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一调度燃煤机组,经市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各发电企业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
四、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未安装脱硫设备的0.3354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含循环硫化床机组)在此基础上提高0.015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五、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我局《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5]161号)附件“天津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停止执行。
六、上网电价调整后,各有关发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