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由行政审批管理机构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联合审批:
(一)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办理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一个申请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办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联合审批应当确定主办机关或主受理机关,制定合理规范的运作程序,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联合审批中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许可中心办理行政审批,应当使用许可中心的统一格式文本,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进入许可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基金性收费的,以及进驻许可中心的服务单位的经营性收费,一律在许可中心进驻银行交纳。资金使用由各执收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统一收费工作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价格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及进驻许可中心的工作人员受本行政机关领导,并接受同级行政审批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上述人员应当遵守许可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文明服务,规范礼貌用语,加强廉洁自律,展现良好政风。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机关进驻许可中心工作人员的奖惩,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
市和区、县以及行政机关的各类评比奖励,进驻许可中心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制定行政审批与行政效能综合考评办法,并组织对许可中心行政审批办理工作进行定期综合考评,考评结果送各行政机关,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效能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审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因实施行政审批而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诉,按照《
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