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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一)负责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全市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实施统一管理。
  (二)结合市行政审批及市许可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进驻许可中心的各行政机关提供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三)负责进驻许可中心的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会同市监察机关对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进行组织和协调。
  (五)指导区县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审批办和区、县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动态管理。
  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化情况向同级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在同级许可中心派驻监察室,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

第三章 行政审批管理

  第九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规定实施行政审批项目,应当由市政府审批办提出审查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对已经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
  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违反上位法增设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按照依法、便民的原则规范办理流程,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实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及各行政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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