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6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总称。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组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政审批行为。
本市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等事项的行政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与办理方式,严格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审批办)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全市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和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审批办依法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