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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畜牧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协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畜禽养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能正常繁殖三代以上的、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马、驴、驼、骡、鹿、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鹧鸪、山鸡、驼鸟、貂、狐以及蜂、蚕等动物。
  国家和本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逐步实现畜禽的集约化生产、标准化饲养、规范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鼓励开展畜禽养殖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六条 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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