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 号)规定:
1. 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 60% 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 1 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 1 至 2 年。
2. 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 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 1 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 1 至 2 年。
3.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执行到 200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七)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 < 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中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实施意见》(云地税发[1998]395 号)的规定:
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人数 30% ,并签订 2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年;吸纳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人数 60% 以上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年。
二、各地要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保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切实加强领导,不折不扣地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不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要正确理解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扶持税源的辨证关系,决不能怕税收减收而打折扣。因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完成税收计划的,省局将予核减税收计划。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缩水。
(二)要广泛开展送政策活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税务部门要深入到居民社区、劳动职业介绍所、企业等地,宣传政策、解释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要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切实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不仅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包括税务人员都能了解优惠政策的内容,还了解掌握办理优惠政策的具体程序。
(三)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工作。有条件的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承办减免税等事宜。开辟“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做到“专人负责、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审批”。简化减免税申请审核审批手续,限定审核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使下岗失业人员和相关企业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