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营业税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 800元提高到 1200 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 日)营业额50 元提高到 100 元。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 号)的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享受以下减免优惠:
1.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含 30% ),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 30% ,但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 ÷ 企业职工总数 ×100% )×2。
2.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 以上(含 30% ),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 30% ,但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 ÷ 企业职工总数 ×100% )×2。
3.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含 30% ),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 30% 。
4.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