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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0月14日 云地税二字[2003]11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就业和再就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解决的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一直高度重视,短短一年时间内,连续召开两次会议,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极端关切。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税收也是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政策手段。为切实保障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针对当前全省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的情况,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集中统一,重申明确如下,同时,省局决定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改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
  一、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 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县(市、区)税务局批准,享受以下减免优惠: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1.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2.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二)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的通知》( 云财税[2003]13 号)规定:
  1. 增值税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 元提高到 5000 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 800 元提高到 3000 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80元提高到每次(日)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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