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协调和组织环境保护事业的地方政策、政府规章、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为推动本地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本地区、本单位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中,带头和示范作用明显,在全市环境保护重点行动中成绩突出。
4.市级部门及区县(自治县、市)在“十五”期间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中三年以上名列前茅或对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5.企业单位获“重庆市环境友好企业”称号或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在A级以上。
(二)重庆市“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权益等实际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3.热心环境保护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与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工作作风,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
4.在全国或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一定影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较大贡献。
四、评选程序
(一)各牵头单位按分配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名额组织推荐,推荐表彰的个人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二)各牵头单位将推荐名单报市评选表彰办公室后,由评选表彰办公室汇总初审推荐名单,提出表彰方案和建议名单,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
(三)经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名单,由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示。
五、表彰形式
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在重庆市第九次环保大会上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
六、评选工作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与“十五”期间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紧密结合,要注意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通过评选,真正达到鼓励先进、激励斗志、促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