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委托进口企业取得‘国标代码’为代理进口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问题”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2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8日)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121号 2006年6月16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现就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个体经营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机关为县(区)级以上国税机关。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认定一般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编码按照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粤国税办函[2006]21号)的规定办理。原使用的发票专用章编码如与新的纳税识别号码不符的则应更换,并按新的纳税识别号码刻制使用。
二、关于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后的相关业务管理问题。在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前,对专用发票验旧供新、发票核销等相关业务,暂将所开具的专用发票打印成清单代替原发票存根联处理。
三、关于外贸企业已报关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规定,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但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已超过90天是否予以抵扣没有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不适用国税发[2005]68号文的上述情形。退税部门应将外贸企业已报关出口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货物的信息及时传递给征税部门,以加强对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