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稳定家禽行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沪财法[2006]45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稳定本市家禽行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的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稳定家禽行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已征上述税费予以全额退还。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所取得的所得,免征其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已征税款予以全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