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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无公害畜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市农委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章 产品认证

  第二十条 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申请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 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 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计划;
  (四) 产地环境说明;
  (五) 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 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 保证执行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 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九) 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符合要求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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