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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无公害畜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无公害畜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对无公害畜产品的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消费者权益,增强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并允许使用无公害畜产品标识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畜禽产品(不含奶及奶制品)。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产地,是指经认定合格的畜禽饲养场和屠宰加工厂。

  第三条 本市对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实行认定制度,对无公害畜产品实行产品认证标识管理制度。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畜产品生产、销售、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市有关规定,在市农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市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无公害畜产品发展规划,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加强无公害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推进无公害畜产品的发展。

  第七条 本市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第二章 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八条 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必须建立在生态环境良好、无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生产区域。与水源有关的地方病高发区,不能作为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

  第九条 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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