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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保证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动物防疫监督是指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实施的监督、监测、处罚、处理等行政行为。包括:
  (一)对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包括:饲养、屠宰、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从事动物诊疗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实施动物防疫质量监测;
  (三)纠正、处理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理、处罚。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第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原则。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在实施动物监督时,应做到符合法定程序,履行规定职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章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程序

  第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装整洁,携带《动物防疫监督员证》、《天津市行政执法证》。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一般工作程序是:
  (一)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二)了解情况,全面检查;
  (三)保全证据,做好记录;
  (四)认定事实,完备手续;
  (五)依法处理,监督执行。

  第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实施日常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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