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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宠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一)有二名以上取得本市《宠物医师执业证》执业宠物医师和二名以上从事辅助治疗工作的执业宠物助理医师;
  (二)医院选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经过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三)诊疗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m2,有与医院规模、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施和器械设备,如X光机、B超机等;
  (四)有独立的诊疗室、手术室、化验室、药房、隔离室、X光室等;
  (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五)、(六)的条件。

  第十条 甲级宠物医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四名以上取得本市《宠物医师执业证》执业宠物医师和四名以上从事辅助治疗工作的执业宠物助理医师;
  (二)医院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经过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三)诊疗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有与医院规模、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施和器械设备,如X光机、B超机、血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切片机等,具备开展常规微生物学、病理学诊断能力。
  (四)有独立的诊疗室、观察室、手术室、化验室、药房、隔离室、X光室和住院部等;
  (五)按不同诊疗项目分成内科、外科、传染病等科室。
  (六)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五)、(六)的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办《宠物诊疗许可证》。审批程序如下:
  (一)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申报材料,包括:宠物医师的《宠物医师执业证》及复印件、能证明房屋面积的证明材料、平面布局图、诊疗器械、设备清单、处方、病历登记样本、诊疗管理制度等。
  (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条件审查。
  (三)经审查合格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宠物诊疗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应当向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四)对审查不合格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向申报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宠物医院、宠物诊所的《宠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三年,期满前60日按程序重新申办。
  《宠物诊疗许可证》损毁、遗失,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说明原因,登报声明后申请补办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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