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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宠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天津市宠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宠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宠物诊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宠物诊疗,是指从事宠物临床诊治、咨询服务、宠物保健等兽医职业性活动。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宠物诊疗活动。
  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宠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 宠物诊疗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二章 资格认证

  第六条 本市对宠物诊疗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宠物诊疗的机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颁发的《宠物诊疗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七条 本市对宠物诊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按从业范围、规模分为甲级宠物医院、乙级宠物医院和宠物诊所。

  第八条 宠物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本市《宠物医师执业证》的执业宠物医师;
  (二)选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三)有独立的诊疗场所,诊所建筑面积不小于50m2 。诊疗场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相对独立的诊疗室和手术室,有专用的药品、器械贮藏室(柜);
  (四)具备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诊疗、消毒器械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宠物诊疗管理制度,包括病历登记、处方、疫情报告、卫生消毒、药品管理、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和服务公约;
  (六)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乙级宠物医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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